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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(節選)
(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(huì )第五次會(huì )議通過(guò)
1982 年 12 月 4 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(huì )公告公布施行
根據1988年4月12日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(1988年附英文)》第一次修正
根據 1993 年 3 月 29 日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(1993 年)》第二次修正
根據 1999 年 3 月 15 日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(1999 年)》第三次修正
根據 2004 年 3 月 14 日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》第四次修正)
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(wù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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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,保守國家秘密,愛(ài)護公共財產(chǎn),遵守勞動(dòng)紀律,遵守公共秩序,尊重社會(huì )公德。